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三十壹條。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賠償被保險人或受害人。但是,保險公司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支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應當在核實後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救助基金應當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壹)搶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的喪葬費或者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應當由救助基金支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支付。救助基金壹般在接到救助時起72小時內墊付受害人的救助費用。特殊情況下,搶救費用超過72小時的,醫療機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