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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逃逸後主動投案屬於自首嗎?

法律主觀性: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具體來說,以下三種情況都屬於自動投案:(1)實施犯罪後,在司法機關發現犯罪事實前投案的;(二)犯罪後發現犯罪事實,但尚未鎖定犯罪分子的;(三)犯罪後,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歸案的。所以,發生事故後逃到外地,在外地主動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其實屬於上述情況,不是被動自首。提醒:即罪犯被抓獲歸案後,會主動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這是投降的另壹個必要條件。如果自動投案後不交代自己,就很難承認自首。而犯罪分子作案後逃到外地,找了外地司法機關自首,就要註意異地管轄的問題。但是法律上明確,異地自首的也可以認定為自首。最後,犯罪人主動投案視為自首,能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要看具體的犯罪事實和自首的情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68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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