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在糧食覆蓋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司機,不排除道路管理者管理疏忽的責任因素。《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也規定,道路經營人不能證明其已經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了清掃、保護、警示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後,不能排除責任因素在司機本人。如果在客觀條件下,駕駛人可以預見損害結果,但采取了不當措施,或者輕信可以避免而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這種情況下,駕駛人本人就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08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