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對於消費糾紛,消費者可以接受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的調解,也可以不接受調解,直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組織調解消費糾紛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權利,不依法通過調解、行政、司法等方式保護其權利;(四)調解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得偏袒壹方,不得侮辱當事人,不得索取財物或者收取費用。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壹)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消費方式;(二)參與制定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和提出建議;(五)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調解;(六)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七)支持受害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八)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和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