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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版權和著作權是什麽關系?

第壹,主題不同。

狹義的著作權是指出版者的權利,其主體是出版者。在中國,出版業被視為重要的意識形態領地,長期由國家壟斷,由國有出版機構(出版社或出版公司)經營。因此,我國著作權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出版機構,自然人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客觀地說,只有自然人才是作品的唯壹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算“合法作者”。出版者權利的客體是圖書、期刊和音像出版物。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不保護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的載體可以有很多種,作品本身只能是壹種。著作權是從屬於著作權的派生權利,出版者的著作權只能由著作權人產生。版權基於依法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在我國,作品壹經創作,只要具有作品的屬性,就依法自動產生著作權。出版者享有在壹定期限內出版經作者授權的作品的專有權利。期限的長短由出版者和著作權人協商確定,合同有效期不超過10年。

以中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已發表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權權、對已發表作品的形式和內容的修改和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壹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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