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與他人同居的配偶”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無過錯方可據此主張損害賠償;如果偶爾與異性發生婚外性行為,壹般不承擔民事責任。因通奸引起的離婚,如果無過錯方證據充分,另壹方應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分割財產。
對於“小三”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小三”應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之所以沒有規定,壹方面是考慮到有些“情婦”對對方已婚的事實並不知情,甚至“情婦”有時也是“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追究其責任是不合理的;另壹方面,婚姻的維系更多的是婚姻雙方的義務,婚姻中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婚姻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調解夫妻關系。
從侵害配偶權的角度追究“小三”的責任,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壹種可能的方式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財產權。比如出軌方給“小三”買貴重物品和房子,這是常有的事。
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第壹百八十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