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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狂熱分子張三治被判無期徒刑。

這是壹個真實案例。那應該是二十年前,我還在上學的時候。這時候有個老鄉來找我,在北京上訪。他的孩子叫張三,在南方工作。他帶著孩子在南方當兵養傷後,在當地娛樂城當了保安,交了壹些不好的朋友。他的壹個朋友有三把鑰匙。有壹天,他的朋友綁架了他,把壹個人綁在上面。

他朋友說:“先拿這壹萬塊錢,妳自己租房子,我租妳的房子。”張三拿著壹萬塊錢走了,當晚住了壹家賓館。

第二天,張三給朋友打電話說:“妳敲詐了別人多少錢?給我壹萬是不是少了點?”

第三天,兩人都被抓了,沒帶多少錢。這個張三因為綁架罪被判無期徒刑多少年?重要嗎?太沈重了,所以他來了北京。我跟他解釋說:“這句話不錯,但是太重了。”

他說:“怎麽這麽重?”

我說:“按照法律的刻板印象來判斷這個也是在法定範圍內,但是普通人接受不了。”

最重要的是,他不能接受的是主犯被判了12年,而他兒子被判了無期徒刑,我就跟他解釋了。

我說:“其他主犯檢舉揭發同夥,協助抓捕同夥。這在刑法理論上叫什麽?不是壹般的立功,是重大立功。”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我很抱歉告訴他為何會有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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