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汙賄賂局對舉報中心或其他渠道提供的線索進行調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有署名投訴人的,應當告知投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反貪局的職責
1,負責指導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匿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沒收財產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和預審工作。
2、參與查辦重大貪汙賄賂等刑事案件。
3、直接立案查處國家重大貪汙賄賂等刑事案件。
4、組織、協調和指揮查處嚴重貪汙賄賂等刑事案件。
6、負責重大貪汙賄賂等刑事案件的偵查與合作。
7.研究分析我國貪汙賄賂等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
8、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工作的指示;研究制定貪汙賄賂檢察工作的詳細規章制度。
9.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總局下設辦公室、偵查處、偵查處、業務指導處和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