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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非全日制工作的界定與保護

壹、《勞動法》對兼職的定義是什麽?

1.《勞動法》將非全日制就業定義為非全日制就業。

壹般按小時支付報酬,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對於有事實工作關系的,可以根據約定情況支付工資,視實際情況而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非全日制和全日制勞動法的區別?

1,全職需要加入用人單位成為會員,雙方構成勞動關系;兼職不需要加入用人單位,雙方相互獨立,形成勞動關系;

2.全職員工只能與壹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兼職工作通常可以與幾個雇主建立勞動關系;

3.全日制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的部分,非全日制用人單位不必承擔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全職工作者和雇主的關系比較牢固,持續時間長;兼職個人與雇主的關系不穩定,無限期持續;

5.全職方受《勞動合同法》規範,兼職方受《合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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