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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勞動法是怎麽規定的?

《勞動法》第70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能夠得到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2)生病;

(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

(4)失業;

(5)軸承。

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

社會保險法第六章生育保險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壹)生育醫療費用;(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時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lt/SPAN>。& lt/SPAN>。& lt/SPAN>。& lt/p &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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