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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的包容性

法律分析:“增強生育政策的普惠性”,首先要把生育權還給家庭和婦女,放寬生育限制,解決“想生孩子”卻“生不了”的問題,從政策層面消除對多生早育等行為的歧視,優化制度設計,包容各種生育狀態。這不僅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家庭的生育權,也是為了保護兒童的生命權和生存權。同時,要建立包容性的生育制度環境。當前,應盡快逐壹清理過時的相關法律和政策,增強生育公共政策更廣泛的包容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落實壹對夫婦可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限制性措施,清理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實施積極的生育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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