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聲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的內容應屬於申報人所有。比如印章丟失,無效聲明就是有效聲明;超出聲明人所有權範圍的聲明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比如某個城市的壹條街道屬於我個人。
2.聲明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比如脫離父子關系的聲明,沒有法律效力。
3.聲明壹般應以書面形式發布。聲明人在聲明上簽字的行為將被視為他對聲明內容的完全認可,並代表他對意思的真實表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文件: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移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