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貫徹中央對外方針、政策和法規;監督落實公司領導關於外事和涉外工作的指示和決定;組織研究制定本單位的外事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檢查公司對外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對外活動事務;研究會簽公司下屬單位的涉外工作請示報告;配合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涉外事宜,制定境外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負責拓展對外溝通渠道,開展調查研究,為公司國際化發展提供服務;掌握公司外事和對外活動情況,了解和監督公司駐外代表團和駐外人員的活動,了解外事工作中的問題、需求和趨勢,為外事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等壹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本著量力而行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廳和其他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