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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股利政策的分配原則

法律分析:(1)制度原則。公司分配股利應遵循利潤分配的基本程序和制度,壹般不允許出現以下情形:分配股利未扣除稅款;未彌補虧損的股利;不提取準備金的股息;沒有盈余的股息。

(2)公平平等原則。分配股利時,不得在分配日期、分配金額等因素上對股東有所歧視。

(3)標桿原則。對於影響股東持股比例的因素,如認購時提前或延遲支付股份、股份的轉讓和交付等,應建立壹個基準,加以規定和限制。

(4)例外原則。發行特別股的公司,章程規定特別股有權提前分配股利,或者分配率高於普通股的,按照章程規定執行。向沒有利潤的新成立企業支付建業紅利不受上述壹些原則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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