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該名單將沒有有效期,也就是說,它將壹直存在。只有當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時,人民法院才會將相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經履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經履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被執行人延伸信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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