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者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和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及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三)購買房地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的;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營運車輛;
(6)旅遊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2.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因失信被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載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載明納入期限。該決定應由總統簽署,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2.失信者名單信息的內容有哪些?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1.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2.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確定被執行人義務和履行的生效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