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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失信人有哪些限制?

壹、對失信人員有哪些限制?

1.失信者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和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及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三)購買房地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的;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營運車輛;

(6)旅遊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2.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因失信被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載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載明納入期限。該決定應由總統簽署,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2.失信者名單信息的內容有哪些?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1.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2.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確定被執行人義務和履行的生效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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