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與補償的法律區別有:(1)法律性質不同,賠償是補充性的,補償是懲罰性的;(2)原則責任不同,以無過錯的形式在公平原則上進行賠償,賠償涉及過錯責任;(3)不同行為引起,合法行為引起賠償和違法行為引起賠償;(4)補償方式不同,大多是支付壹定的金錢,補償以貨幣補償為主,歸還財產為輔;(5)責任時間不同:可以在損害發生前或發生後進行賠償,賠償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條件。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征地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