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壹次安全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擴展數據: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和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械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安裝設施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百度百科-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