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被判處刑罰未執行完畢的,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2.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出境,或者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3、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公民不得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