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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制度的功能

知識產權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1,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創造有激勵作用。知識產權制度依法授予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或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的專有權,並保護這種專有權不受侵犯。侵權者應受到法律的懲罰,從而調動知識創新者的積極性;

2.知識產權制度具有調整公眾利益的功能。知識產權制度雖然保護了知識創造者的利益,但並不意味著壟斷;

3.知識產權制度具有保護投資的功能,科技發展需要新的投資才能有新的突破;

4.它有利於促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知識經濟本質上是全球經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3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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