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登記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依法需要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等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並進行公示的行為。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條土地登記遵循屬地登記原則。
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並頒發土地權利證書。但是,土地抵押和地役權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並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的土地,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土地登記。
中央國家機關在北京使用的土地,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在北京使用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