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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使用喇叭的規定

法律分析:

為加強對我市農村“大喇叭”使用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官民溝通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保證長期有效的溝通,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城市農村使用大喇叭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對我市農村“大喇叭”使用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官民溝通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保障長期有效的溝通,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大喇叭”系統由中心城區機房、鄉鎮收發報機、行政村收發報機和自然村收發報機組成。

第三農村“大喇叭”播放內容。“大喇叭”在農村播出的節目,形式和內容要生動活潑,貼近基層,突出我市特色。播出內容主要包括中央、省最新政策,市委、市政府重要決策,以及紀檢監察、民生服務、惠農政策、平安建設、應急救援、科技知識、文化娛樂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條各鄉鎮的職責。各鄉鎮要嚴格落實鄉鎮發射機運行使用管理責任,明確負責人,制定安全廣播責任制、維護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確保農村“大喇叭”按時開關;要與所轄社區、行政村簽訂目標責任書,落實行政村接收發射機、自然村接收機的維護管理責任,建立使用管理檔案;要定期對轄區內設備進行檢查,掌握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排除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壹般設備故障,不能自行排除的,及時向市文化廣電旅遊(廣電)局及相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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