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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理學在社會主義法中壹般不被視為法源?

蘇聯建國初期,由於社會主義法律的不完備,列寧曾宣布“在這種法律不存在或不完備的情況下,應以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為指導”。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壹般以我國* * *產黨和國家制定的政策作為審判依據。

法理學導論:

法理學是母法和子法之間的關系。具體表現為“公信公行公約、公信公約、公信公行公約”。因為法理本身就是法律與公約的約定、廣為人知和實施程序的法案,所以可以統稱為“三公法案”

法理學是指構成壹個國家或某壹部門的全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理論,在壹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法理學作為法律的淵源,旨在填補法律規範的空白。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普遍認為法理學是民法的淵源之壹(根據刑事案件罪刑法定原則,法理學不能普遍適用)。因為法律再詳細,也不可能無遺漏地規定所有復雜多變的社會現象。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法律的最終淵源,即法律沒有規定的,就要遵循習慣;對不習慣的,要依法處理。壹些西方法律學者認為,現行法理學傾向於主要來源;但也有學者認為,判例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淵源的性質,只有依據判例做出的判決成為案件審理中可以援引的判例,才能成為法律淵源。

在社會主義法中,法理學壹般不被視為法律的來源。蘇聯建國初期,由於社會主義法律的不完備,列寧宣稱“在這種法律不存在或不完備的情況下,應以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為指導”(《列寧全集》第29卷,第106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壹般以我國* * *產黨和國家制定的政策作為審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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