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堆放高度國家標準》第四條對物料堆放的要求:(1)生產現場應劃分為空白區、成品和半成品區、工位器具區和廢料垃圾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應按操作順序擺放整齊牢固,壹般與墻壁或機床軸線平行,盡量堆成正方形;(二)工作場所的用具、工具、模具、夾具應放置在指定部位,安全牢靠,防止墜落和倒塌;(3)產品毛坯應限量存放,白班存放量為65438+每班加工量的0.5倍,夜班存放量為加工量的2.5倍,但大件不得超過當班定額;(4)工件和材料不得放在高處。在垛底與垛高比為1: 2的前提下,垛高不超過2m(超高機組除外),砂箱堆放不超過3.5m,堆放應支撐牢固,堆放間距合理,便於吊裝。流動物體應用墊塊楔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