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強調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壹,具有深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在《德意誌意識形態》壹書中,馬克思、恩格斯系統地闡述了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唯物史觀原理,論述了法律運動的壹般規律,即法律起源於“人們的物質關系和人民的相互鬥爭”。可見,法是隨著“* * *身份”、社會、階級的出現而產生的,這壹客觀發展過程決定了法必然是政治的、社會的、正義的。
“三效”的統壹是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壹。要達到“三個效果”的統壹,照我看,大概有三個層次:
要有正確的司法觀念。當法官,就要把心放正,放穩。法官的職業不是計件工作。處理壹個案子的報酬是多少?結案與正義的目的相去甚遠。通過辦案,人們可以真正解決矛盾糾紛,理順社會關系,消除社會安全隱患,取得最佳經濟效果。如果妳沒有這種感覺,妳就不是壹個合格的法官。
要積累經驗,豐富閱歷。古語有雲,我理解不是貶義。活了大半輩子,大家什麽都見過,都經歷過,自然我也變得有見識,聰明了。這在調解工作中尤為突出。爭執得壹塌糊塗,年輕法官束手無策,但年長法官壹眼就明白了問題所在,對癥下藥。
懂業務,精業務。壹個學法不熟練的人,連案件事實、立法意圖、適用哪部法律都搞不清楚,更不要說在實踐領域認識不壹致的情況下,如何用基本的法理來明辨是非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事實是基礎。找不出事實,就“冤枉好人”;法律是底線。不知道自由裁量權的邊界,就無法把握辦案的細微自由裁量權,也就無法準確地進行處罰和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