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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救濟金後再就業怎麽辦?

法律分析: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不能領取。

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

1.本人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

2.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卻因為自己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和支付辦法》規定了哪些情形不是本人意誌造成的,主要包括: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辭退、開除、開除勞動者、用人單位違法或者違反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辭職。因上述情況造成失業的,職工有權申請失業保險。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的目的是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考慮到失業保險的壹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求職是很有必要的。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繳費滿1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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