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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幾年可以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的主體是失蹤的人。為了防止失蹤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法院的公告,找到保管人對失蹤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從而保護失蹤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

利害關系人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法人。失蹤必須兩年。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失蹤的主體是失蹤的人。為了防止失蹤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法院的公告,找到保管人對失蹤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從而保護失蹤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必須由相關方申請。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失蹤滿四年的;如果事故的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已死亡兩年的人可被宣布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失蹤、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失蹤的公示期為三個月,死亡的公示期為壹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存活的,死亡公告期為三個月。公示期滿,法院應當根據失蹤、死亡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失蹤、死亡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壹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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