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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法通則如何規定意思表示?

《民法通則》對意思表示作了比較完整的規定,共有六條規定,解決了六個問題。它們是:

(壹)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2)沒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三)以公告方式表示意思。

(4)明示和暗示的意思表示;

(5)撤回意思表示;

(6)意思表示的解釋。

法律條款如下:“民法總則”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壹百三十八條對方沒有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三十九條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時生效。

第壹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思。

沈默只有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意思表示。

第壹百四十壹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對方。

第壹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壹方對意思表示有解釋的,應當根據使用的文字、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意思表示。

對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局限於所使用的文字,而應結合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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