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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警方處理失蹤人員的規定

關於警方處理失蹤人員的規定如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失蹤報警後,應當立即確定負責尋找的民警。如果警方調查確定是不是漏報警,就可以立案。

失蹤人員報警流程如下:

1.失蹤人應當在壹定期限內回來,但未回來,且失去聯系超過24小時的,失蹤人的家屬或者朋友可以報案處理;

2、警方在聯合家屬和他人尋找的情況下,失蹤人員走失超過四十八小時的,應當立案;

3.警方立案後,可以通過官網等平臺發布對妳的搜尋,家屬可以附上線索進行獎勵。

綜上,失蹤人員警情處置現場執法標準明確,任何警察都必須回答。各級公安機關應立即接受失蹤人員的求助或報警,不得拖延或推諉;如果必須警方調查,失蹤地點不明或者不在本轄區的,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初步調查。

法律依據: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處理失蹤民警工作標準》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初查情況,確定是否屬於漏警情況,並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開展漏警情況查找。

派出所負責處理壹級失蹤報警;刑偵部門牽頭處理二、三級失蹤警情。

在處理漏警情況過程中,發現漏警情況的分類需要變更的,報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可以變更漏警情況的等級,變更辦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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