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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生態保護的體系是什麽?

法律分析

《濕地保護管理條例》已經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5月201日起施行。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協調履行有關濕地的國際公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結合世界濕地日、愛鳥周、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濕地保護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濕地保護和管理的科學研究,應用和推廣研究成果,提高濕地保護和管理水平。

法律依據

濕地保護和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履行國際濕地公約,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澇漬地區、低潮時水深小於6米的水域和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海岸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產地等人工濕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濕地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和協調實施有關濕地的國際公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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