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南北朝,十惡不赦大致都有了。北周“不設十惡之目標,而強調忤逆、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北齊律將謀反、謀反、投降、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列為十大重罪。隋的《黃愷法》得失了北齊的刑事制度,創造了“十惡”之名,也就是後來的十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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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唐律,凡謀反或謀大逆者,壹律斬首,家眷入座,父子十六歲以上滯留。按照明清法律,違者年中處死。“祖父、父親、兒子、孫子、兄弟、弟弟和共同生活的人,不論姓氏不同,叔伯兄弟的兒子,不限相同和不同,年滿16歲,不論疾病或殘疾。”
佛教中的十惡:殺生、偷盜、邪惡、說謊、兩舌、壞口、怪語、貪婪、愚昧、邪見是佛教中的十惡。《南齊高儀傳》:“今十惡降,五惡不絕。刀樹砸山,湯水洶湧,造物弄巧成拙,無用或可憐。”《敦煌變文·目連救母變》:“阿娘生而未修福,十惡十罰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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