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強奸罪不能成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如果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女方指控強奸,強奸證據鏈無法形成,就沒有法律責任。關鍵是怎麽證明是自願還是三心二意。
強奸罪的客觀行為是違背婦女的意誌與其發生性關系。如果壹個男人和壹個女人瘋狂相愛,可以證明他們是戀人。如果男方與女友發生關系,女友反悔,壹般不屬於強奸罪。司法實踐中,處理戀人性行為的壹般原則是慎用強奸罪。發生性關系時,如果男方能證明女方確實不情願,就不是強奸罪。
如果男方不能證明女方是不情願的,但女方有證據證明性行為是違背自己意願的,可以以強奸罪論處。而且強奸是公訴案件,即使被害人不起訴,檢察官也不會放過嫌疑人。因此,男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但必須證明確實是自願的。
有很多人在談論這件事。雖然雙方沒有過錯,但兩人之間存在壹定的關系,且都處於醉酒狀態,所以不知道這種事情是否構成強奸罪。而且法律上也沒有過失強奸這種說法,所以發生這種事兩個人矛盾很大。而且雙方朋友甚至打了起來,在民警的勸說下,決定通過其他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