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良好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發現未成年人精神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對其進行教育、引導和勸告,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監護職責;
第二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加強管教;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調查處理,並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采取措施嚴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