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應事先咨詢經辦人員,以對方回復為準;
2.如有急用,可在辦理身份證的同時辦理臨時身份證。需要3天,法律效力相當於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壹條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提交居民戶口簿和本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照片,並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註明。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受理申請後三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三條已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應當在領取時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四條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