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保全措施如下: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條。
稅務機關要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繳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二、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什麽?
1、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的義務,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2、稅務機關在期限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跡象,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不能提供擔保;
4、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