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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民事法律行為與承諾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1.不同的行為: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為,不要求交付標的物;實際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除當事人協議外,只有通過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民事法律行為因其及物性特征也被稱為實質行為。

2.區分含義:壹個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表示其意圖時才成立。只有根據這壹意思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該行為才能成立,發生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效力。實際行為不能因為意思表示的完成而發生效力。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例外通常必須根據協議或法律規定來確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保管、保管、質押等合同屬於實際民事法律行為。另外,雙方沒有約定的,應當認定為約定行為。

3.不同做法:在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根據標的物的交付是否為成立要件,可以將民事法律行為分為約定行為和實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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