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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失業保險金的具體法律依據。

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繳納失業救濟金滿1年的人,有權領取三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之後每滿1年增加兩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法律分析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三)已按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4)有崗位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人員。1.員工違背本人意願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解除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五)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拖欠工資或者未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扣留身份、資格、工齡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 *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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