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
1.法院的管轄權包括有關各方提交的所有案件以及《聯合國憲章》或現有條約和協定中規定的所有事件。
2.本規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候聲明,對於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國家,它們承認法院的管轄權具有強制性,不需要特別協定:
條約的解釋。
國際法的任何問題。
(C)任何事實的存在,如果得到證實,就是違反國際義務。
因違反國際義務而獲得賠償的性質和範圍。
3.上述聲明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以幾個或特定國家相互約束為條件的,或者是在壹定時期內的。
4.本聲明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副本送交本規約締約國和法院書記官長。
5.如果根據《常設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作出的聲明仍然有效,就本規約締約國而言,應在聲明期結束之前根據聲明的條款考慮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
6.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的爭議,由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