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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的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商業承兌匯票的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將消滅:

1.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2年,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內見票即付;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3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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