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三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涉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五條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按照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第三十六條選舉委員會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情況和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地方,可以召開選舉會議進行選舉。因病等原因,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時候,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三十八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期間應該有壹個秘密寫選票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