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壹百零九條商業銀行在發展信用卡業務過程中違反審慎經營原則,導致信用卡業務存在較大風險,合作機構從事違法活動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從事違法活動1年內兩次的,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立即暫停該商業銀行新發卡業務或發展新特約商戶的資格,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安全隱患短期內難以解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除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可以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商業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或相關特許人限制(或暫停)信用卡發卡或收單業務;
(二)責令商業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或相關特許經營者限制(或暫停)發展新的信用卡業務持卡人;
(三)責令商業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或相關特許人限制(或暫停)發展新的信用卡業務特約商戶;
(四)責令停止審批設立運營中心等。;
(五)責令停止開辦新業務;
(六)其他審慎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