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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別

不同的功能

1,程序法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為知權利的實現和職權的及時、適當行使提供必要的規則、方法和秩序。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國當代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將公正的程序形象地比喻為《正義論》中的“切蛋糕”規則。

蛋糕是權利和利益的象征。壹個人負責分發蛋糕。如果程序規則允許他在給別人分蛋糕的時候無限制的給自己留壹塊蛋糕,他會盡量少給別人,盡量給自己留著。

2.實體法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功能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定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也稱權利主體),如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利益、意見、資格、權力或自由。歸根結底,這種權利的實現會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無形的利益。

不同的內容

1,程序法

程序法是以保障權利和職能的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的履行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是實體法正確實施的保障。審判活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作為實體法的對稱性,我們不能簡單地把程序法等同於程序法或審判法,因為程序法是壹個大概念,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非程序法,還有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2.實體法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義務以及權力和責任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程序法是規定有關程序以保證權利和職能的實現或行使以及義務和責任的履行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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