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當事人第壹次領取駕駛證,實習期為12個月。實習期內,由持有相應或者準駕車型三年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可以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無人陪同的,當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2.當事人屬於新增準駕車型的,在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不受任何限制,隨時可以單獨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如果駕駛額外的車輛類型,他需要由符合要求的駕駛員陪同。
當事人在實習期內未依法上高速公路的,屬於違法行為,將被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罰款的具體數額由交通警察根據違法行為的實際情況確定。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在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客車或者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機動車不準拖掛車。
實習期內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由持有相應或者準駕車型三年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增加準駕車型後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機動車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