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勤工助學實習中,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屬於勞動,雙方的權利義務受合同法調整,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1)訓練練習。作為學校教學計劃的壹部分,學校安排到實習部門的實習,屬於實訓實習。實訓實習應視為教學的延伸,通過實習積累經驗、提高學生技術能力不能視為就業。
(2)勤工儉學實習。學生為了獲取生活費和學習費,在課余時間進行的勤工儉學活動,可以稱為勤工儉學實踐。在這種實習中,大學生與所服務的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意見的通知》第十二條不視為就業,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