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特羅姆通過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國的代表性案例,包括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場和森林的公共池塘資源,西班牙和菲律賓的灌溉系統組織,總結並定義了八項原則。
1,明確界定邊界。還必須明確界定有權從公共池塘資源中提取某些資源單位的個人或家庭。
2、規定的時間、地點、技術或(和)資源單位的數量,要符合當地條件和所需勞動力、材料或(和)資金供應的規定。
3.集體選擇的安排。受運行規則影響的絕大多數個人應該能夠參與運行規則的修改。
4.監督。主動檢查公共池塘資源狀況和占用者行為的監督人,或對占用者負責的人,或占用者本人。
5.分級制裁。違反操作規則的占用者很可能會受到其他占用者、相關官員或兩者的處罰,處罰程度取決於違規的內容和嚴重程度。
6.沖突解決機制。住戶及其官員可以通過低成本的當地公共論壇快速解決他們的沖突。
7.對組織權的最低限度承認。占領者設計自己系統的權利不受外部政府權威的挑戰。
8.分散的企業。在壹個多層次的分散企業中,職業、供應、監督、執行、沖突解決和治理活動被組織起來。
二、自主治理理論:
自主治理理論概述當代公共選擇學派和公共經濟學的代表人物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在大量實證案例研究的基礎上發展了自主治理理論,從而在企業理論和國家理論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了集體行動理論。本文從四個內生變量、制度供給、可信承諾、相互監督和自主治理的具體原則三個方面闡述了自主治理理論的核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