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遺失物是指非基於遺失物人的意願而暫時被剝奪占有的物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拾得遺失物是事實行為,拾得人不壹定具有行為能力。遺失物只能是動產,沒有不動產的損失。遺失物不是無主財產,而是每個人都失去了對其的占有,並且不為任何人所有的東西。拾得的遺失物所有權屬於失主,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或者丟失的動物必須無償歸還失主,但不能據為己有。但失主應償還拾得人發生的合理費用(如保管費、飼養費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遺失物的定義,遺失物在被拾得前不得由任何人占有,對拾得的遺失物的占有是合法的,占有遺失物也是保管遺失物的義務。占有失物是保護失物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二條* * *失主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