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其余不屬於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和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的限量;(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第三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然而,食用農產品的銷售和僅在預包裝食品中的銷售不需要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