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資質認證後,方可從事檢驗活動。檢驗機構應當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機構的抽樣檢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檢驗能力存在缺陷或者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六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建立國家食品安全抽樣實驗室信息系統,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加強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實驗室信息系統,及時報送和匯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