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超範圍經營食品的處罰是: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客觀性:
《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證的,由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周邊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撤回或者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未按照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的,由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