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確實符合有關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有關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相應的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或者口頭告知。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